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242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连旦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武、余君亮均系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
利路255号3幢东楼2095室。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
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27层自编05B单元。
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向辉。
委托代理人:何鸿超、韦秋耿均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上***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12月18日);上***投资有限公司还应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向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现在破产清算中,关于对该司的债权应通过破产债权申报解决。对上***投资有限公司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21)粤0106执24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文谦
执行员  方洪立
执行员  李 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