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2856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27层自编058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绍连。
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11号楼“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丁克胶。
被执行人:贾绍连,男,1973年2月22曰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连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1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内容,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21120元。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21)粤0106执12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文谦
执行员 方洪立
执行员 李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