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41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涂海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武系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27层自编05B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绍连。
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11号楼(R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丁克胶。
被执行人:贾绍连,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关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9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5月17日起计至2019年12月18日止);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偿还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现在破产清算中,关于对该司的债权应通过破产债权申报解决。对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21)粤0106执14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文谦
执行员 方洪立
执行员 李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