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3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法定代表人:杨景。
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26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9号2005户。
被执行人: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255号3幢东楼2095室。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
被执行人: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2楼203房。
法定代表人:张俊。
被执行人: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6F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徐增平。
被执行人:兰绍君,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9号2005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根据财产调查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及兰绍君名下房产,并已分别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4,877.62元,收取执行费2,07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42,804.62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11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除扣划部分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赵卓丰
审判员  江锦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