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2615号
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海毅。
委托代理人:余君亮,广东达盛(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徐向辉。
被告: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克胶。
被告:贾绍连。
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系本院(2020)粤01破1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73号批复精神,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