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上海豪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09号
原告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灿源。
委托代理人王蓓。
委托代理人李一平。
被告上海豪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燕。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豪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灵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大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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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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