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24民初324号
申请人: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
投资人:***。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
被申请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泰安路。
申请人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本账户(户名: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5300117371360510001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023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云A×××××)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户名: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5300117371360510001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02385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