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24民初3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统一信用代码:**×××***,住所:云南省陇川县,投资人:***。
被申请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云3124民初3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02385元。本案已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云312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对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判决驳回了陇川县银利建材经营部对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经生效。因此,继续保全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02385元的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许兴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