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7月10日出生,陇川县。
被执行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州芒市。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
被执行人:程广清,男性,1965年2月21日生,德宏州芒市。
本院在执行**与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广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宏州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程广清的可供执行财产另案正在统一处置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3124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蔡永宏
审判员  胡致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永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