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县三家中心代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希军
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家中心代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长信。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家中心代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查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家中心代销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