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4446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20988681。

法定代表人:张丰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城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84053994B。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