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4446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20988681。
法定代表人:张丰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城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84053994B。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