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082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等13人。
被执行人王号东。
被执行人***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希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13人与被执行人王号东、***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承德县支行有开户,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于2018年1月23日将***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64,621.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间,被执行人王号东将本院(2017)冀0821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将64,621.00元存款解除冻结,将被执行人王号东所交标的款64,065.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等13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吕勇信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宋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