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家中心供销合作社。
关于申请执行人承德金地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县三家中心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