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海,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2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到货款29.3万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仲裁费用13386元。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刚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张国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