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丁为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03
发布日期: 2015-01-07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扬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丁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兰华。
申请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营业部于2007年9月7日签发的票号EA/01****00,金额10000元,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7年9月7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良明
审判员 姚圣羽
审判员 王祥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