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迎宾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剑,系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秀龙,系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系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8)焦仲调字第2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及时报告个人财产情况。针对被执行人未及时报告个人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二、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上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经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将账户轮候冻结,没有发现其他财产信息。
三、线下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都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家属院26号楼2单元9号(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矿山西院61号楼1单元4号(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矿山西院61号楼1单元9号(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都为轮后查封,故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场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2019年9月3日,本院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鉴于上述情况,2019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其与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焦仲调字第2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平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