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执149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学。
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渡磬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球。
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成诚。
被执行人陈月球,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成诚,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许春芳,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20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81201.2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149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徐 巍
执行员 杨王平
执行员 毛应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骆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