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八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八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3108X。
法定代表人杨炜。
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渡磬南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04100。
法定代表人陈月球。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八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八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八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31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2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华
审判员  周培洪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