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执123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677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
法定代表人陈文学。
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渡磬南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04100。
法定代表人陈月球。
被执行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42278。
法定代表人黄存岳。
被执行人陈月球,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成诚,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许春芳,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月球、成诚、许春芳(2018)浙0782民初29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义乌市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月球、成诚、许春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月球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月球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一辆。
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徐 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