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执54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53150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001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0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