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782行审320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义安监管罚[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承建义乌市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正在一楼作业的杂工张汝长坠落至地下室死亡。经调查,被执行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义安监管罚[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