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4750号
原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77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凯迪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号建玛特一楼116-3,机构代码6664014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三梁街竞芳园公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175889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迪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迪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迪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迪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