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8民初7586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778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