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2民初13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马小波,男性,土家族,生于1983年4月30日,重庆市石柱县,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姓名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77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A栋18楼22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马小波诉被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小波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小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因被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