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201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重庆金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