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309号
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淇滨区华山路与柳江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代表人:梁希彦,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滨区滨河大道东侧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