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31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万众,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图书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建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滨河大道东侧玉大厦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关万众、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