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349号
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