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54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20203297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24层2409、2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67957W。 法定代表人:姜艺娟。 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江能电力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3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323005.33元及利息、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33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丽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