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462号 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成灌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