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098号
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5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诺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兴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诺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东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