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0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聚威晟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9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聚威晟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产(权0039192)。现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聚威晟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财产线索如下:
户名:河南聚威晟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葛八七路支行账号:4105××××0012。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产(权003919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