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15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系统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