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502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工业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58792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桂05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33849.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北、西藏路以西土地及北海市西藏路11号北海××银河迪康电气厂房,本案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2023年5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刘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