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9555号 原告: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娟,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盖淑萍。 原告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