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16号
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纺织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3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即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丘(地)号:权0039192)。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银行存款12332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