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16号 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纺织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3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即申请人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丘(地)号:权0039192)。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银行存款12332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