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6677号
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工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麻市街边城假日广场4幢3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