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8号商环境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鑫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至今未参与过法院组织的质证程序,原审裁定作出程序严重违法。被上诉人未提供能够证明办公地点为四川省邛崃市的证据,原审法院就直接认定川力公司的办公地为四川省邛崃市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甲方)与上诉人(乙方)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事宜订立了《产品购销合同》,尾部载明甲方地址为“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商环境505”。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甲方川力公司是供方,故应认定该管辖协议指向的管辖法院为合同载明的甲方地址“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商环境505”。据此,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亦属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