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8号商环境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 敏
审判员 王 晓 川
审判员 胡张映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