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成都市三多里92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法律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