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02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化,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B幢1-9-3#。
法定代表人:熊云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电器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川0117民初7023号民事裁定书,对云文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代电器公司现提供财产线索,对保全不足部分另行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现代电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九龙坡奥体路支行31×××43账号,在53915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