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81号
原告: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8号8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跃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州路595号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1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1元(已减半计取),由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