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1933号
案件由来: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859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的交货地在成都市金牛区。该约定合法有效。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该《产品购销合同》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