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黄甲大道四段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2843625D。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棉衣高新区防灾减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590462028H。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开区北京路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671801455。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14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