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华影视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隆华影视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6198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隆华影视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3号4号楼2层北侧169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水乡茶楼44-6号2层。 法定代表人:裴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隆华影视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272083.6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2083.66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1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北京时装周(**国际中心场地)(农展馆场地)工程项目,引荐并促成被告与北京时装周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居间费用为工程结算造价金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为被告洽谈该项目,2018年9月5日,被告与北京时代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至此,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居间费用,被告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居间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居间合同》未约定合同签订地,经询问,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则主张因经办员工离职,现在已无法说清合同签订地。因此,涉案《居间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故本案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依照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3号4号楼2层北侧169室,但其并未在该地址经营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水乡茶楼44-6号2层,在案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