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民初1926号
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西湖路**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余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资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市双清区工业街造纸厂div>
法定代表人:游泳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资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