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湘资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邵阳湘资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民初1926号

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西湖路**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余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资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市双清区工业街造纸厂div>

法定代表人:游泳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资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