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2民初3520号
原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苹、李延超,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璇、马义民,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普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艳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苹、李延超,被告润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越普公司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润鑫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滹太商贸城AB馆西南外立面泛光照明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包该项目,负责照明工程的图纸设计、材料供应、灯具安装等。约定合同款总计58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支付了290000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未结。在我公司的催促下,被告承诺支付剩余工程款290000元,并要求我公司开具等额发票。我公司已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290000万元的发票,但因被告的内部问题,却始终不能付款。被告也曾向我公司发出对账单确认合同价款及付款情况,被告仍拒不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8日,利息为21811元。
被告润鑫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工程尚未完工,也未经过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完备,故应当待工程完工后让双方验收合格后,被告才支付合同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滹太商贸城AB馆西南外立面泛光照明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发包人:石家庄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石家庄滹太商贸AB馆西、南面外立面LED灯光安装工程。……三、工程内容:建筑景观泛光照明工程、设计、材料供应及制作安装。……第四条合同工期。一、开工日期2014年8月15日至竣工日期2014年9月20日,若发包场地分期分批移交,则分期分批下发开工令。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二、总工期:37日历天。第五条合同价。固定总价:¥58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第六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二、承包人材料、设备全部进场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三、工程完工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将所有资料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四、合同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扣除发包人维修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10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五、承包人每次收款同时需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合格工程发票;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时,承包人出具100%的合格工程发票。……”。2014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000元。原告称,涉案工程目前尚未完工,仅剩余2%的电梯间的工程量未完成,原因是被告方外挂电梯未拆除,致使我方无法进场完工。被告称,涉案工程尚未完工,目前完工90%左右,因政府环保政策及市政环保方面原因,频发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导致我方的场地不能及时拆除外挂电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施工合同、票据、照片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原、被告双方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14年8月15日至竣工日期2014年9月20日,但另行约定若发包场地分期分批移交,则分期分批下发开工令;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双方未对工期顺延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将所有资料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剩余价款290000元的条件尚不具备,本院对原告要求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77元,减半收取2988.5元,由原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艳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