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8009号
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19-8,组织机构代码691222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86号A栋34-3。
负责人**。
被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A4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构庄村7组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添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475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377元,由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