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财保49号
申请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22967X2,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412B,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2325.24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7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2325.24元或查封相当于2072325.2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