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323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412B,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1323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锦